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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臺北市北投區 關渡國民小學 幼兒園普通班代理教師第1次甄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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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關渡國民小學108學年度幼兒園普通班代理教師第1次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施行細則、中小學及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類科、名額、聘期: 甄選類科 甄選名額 職稱 (代理性質) 聘期 備註 正取 備取 幼兒園普通班 代理教師 1 2 懸缺代理教師 109年 2 月 10 日起至 109年7月3日止 代理期間如逢代理原因消失,應即解除代理,代理教師應無條件離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 甄選資格

1.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者。
  (2)無教師法第14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
(3)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籍已滿10年者。
2.甄選條件:除具備前項基本條件外,應符合下列聘任資格之一者:
(1)具有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者。
報名日期
第一次:109年 1 月20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止。
第二次:109年 1 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止。
第三次:109年 2 月 3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止。
第四次:109年 2 月 5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止。
第五次:109年 2 月 7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止。
報名地點 本校人事室(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4段581號,關渡捷運站2號出口旁)
報名程序
1.親自或委託報名(需附委託書),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2.報名應繳表件:下列(5)至(12)項證件應繳驗正、影本,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影本(請以A4格式影印)留存本校。 (1)報名表(如附件1) (2)切結書(如附件3)
(3)簡要自傳(附件4)
(4)國民身分證(直接黏貼於切結書上)
(5)畢業證書(持國外學歷證件者,詳「附註」)
(6)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
(7)基本救命術8小時研習證明(無者免繳)
(8)修習特殊教育3學分以上(無者免繳)
(9)服兵役證明(無者免繳)
(10)其他專長或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3.繳交報名費新台幣200元
4.報名者領取繳費收據。 附註:凡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繳交下列證件始得報名: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畢業證書之中文譯本。
(2)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之中文譯本。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開具之修業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甄選時間
第一次:109年1月20日(星期一)下午13時30分。
第二次:109年1月22日(星期三)下午13時30分。
第三次:109年 2月 3日(星期一)下午13時30分。
第四次:109年 2月 5日(星期三)下午13時30分。
第五次:109年 2月 7日(星期五)下午13時30分。
13:20前至人事室報到,13:30開始教學演示與口試,演試地點幼兒園鯨魚班教室 (請準時報到,逾時視同棄權)。
甄選地點 臺北市北投區關渡國民小學(請依甄選時間至本校人事室報到,本校派有引導人員負責帶領至甄選試場) 榜示日期 及方式
第一次:109年1月20日(星期一) 下午6點前公告。
第二次:109年1月22日(星期三) 下午6點前公告。
第三次:109年2月 3日(星期一)下午6點前公告。
第四次:109年2月 5日(星期三)下午6點前公告。
第五次:109年2月 7日(星期五) 下午6點前公告。
錄取名單於公告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師甄選服務網,請自行上網查看,不另通知。 申請成績複查者,請持身分證及申請書(附件5)於甄選錄取公告日之次日中午12時前親洽本校幼兒園辦理,逾期恕不受理。並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選委員會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錄取報到
時間及方式
第一次:109年 1月22 日(星期三) 中午12點前。
第二次:109年 1月31 日(星期五) 中午12點前。
第三次:109年 2月 4日(星期二) 中午12點前。
第四次:109年 2月 6日(星期四) 中午12點前。
第五次:109年 2月 10日(星期一) 中午12點前。
請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及相關學經歷證件暨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四、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依報名繳交證件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參加甄試。  
(二)甄選地點:(作品展覽室)會議室
(三)甄選方式:教學演示及口試【依報名順序排定甄試順序】 教學演示(占60%)時間15分鐘 口試(占40%)時間10分鐘 以大、中混齡班幼兒為對象,由應試者自行設計教學演示內容並進行教學,材料自備(現場不提供任何教具及器材)。 應考時請提供教案紙本一式3份供評審參考。含教育理念、教學專業知能、班級經營、幼兒輔導、表達能力及儀容舉止。
(四)甄選錄取方式:
1.成績計算:教學演示(佔60%),口試(佔40%),總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2.依甄選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教學演示及口試成績合計後計算至小數第2位仍同分,則以教學演示成績較高者為優勝。
3.錄取人員經提交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五、附則:
(一)代理原因提前消失或期滿,應即自動解除代理,不得要求留任或任何補助。
(二)凡未符合報名資格而報名者,如涉及刑責應自負法律責任,如於報名時未及時發現或持偽造證明文件,於錄取聘任後亦應無條件解聘。 (三)經甄選錄取報到者,應於15日內向學校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倘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由備取者遞補。
(四)甄選錄取者經應聘後請於開學前繳交基本救命術8小時研習證明(依幼照法第32條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並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五)錄取人員應配合同意本校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資料查詢,如有不得任用之情事,均應無條件溯自到職日起解聘,並繳回已領薪津。錄取人員應遵守「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試辦新進教師工作守則」。
(六)代理教師係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應屬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另代理教師之獎懲比照專任教師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七)備取資格有效期限至本學年度(109年7月31日)止,期間如另有同一類科職缺,得依序遞補之。
(八)現役軍人參加甄選經公告錄取者,若無法於規定時間親自報到,得出具服役證明,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持相關學歷證件正本報到,其錄取資格始予以保留。
(九)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時,上述日程順延一日(逢例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本校不另作變更之通知,應考者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 代理教師薪資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敘薪基準一覽表」辦理,倘代理教師未具代理教育階段科別之合格資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大學畢業者為37625至38310元。
(十一) 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